2007年12月21日 星期五

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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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89年10月3日(訂定)
行政院台八十九人政考字第二00八一0號令
考試院八九考台組貳一字第0九0二五號令


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 二 條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,每週工作總數為四十小
      時。各機關(構)、學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,在不影響
      民眾洽公、不降低行政效率、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
      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,彈性調整辦公時間。

第 三 條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,
      除和平紀念日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外,以下之紀念日及
      節日調整為只紀念不放假:

      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次日(一月二日)。
      二、革命先烈紀念日(三月二十九日)。
      三、婦女節及兒童節合併節日(民族掃墓節前一日)。
      四、孔子誕辰紀念日(九月二十八日)。
      五、臺灣光復節(十月二十五日)。
      六、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(十月三十一日)。
      七、國父誕辰紀念日(十一月十二日)。
      八、行憲紀念日(十二月二十五日)。

第 四 條 交通運輸、警察、消防、海岸巡防、醫療、關務等機關
      〔構),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,應實施輪班、輪休制度。
      前項以外之為民服務機關(構),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
      務需要,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,自行彈性調整辦
      公時間。軍事機關之休假制度,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
      因應戰備之需要下,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
      之。

第 五 條 各級學校應調整課程之教授,並視需要檢討縮減春假、
      寒假、暑假之放假日數。
      各學校得利用週休二日安排進修課程,營造終身學習社
      會。國民中學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開設安親班、課後
      輔導班。

第 六 條 金融主管機關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,得彈性調整金融機
      構營業時間及延長證券、期貨交易時間。

第 七 條 交通主管機關為因應交通運輸需求增加,應妥適規劃改
      善鐵路、公路、空運及海運等大眾運輸系統及相關設施。

第 八 條 藝文、社教及休閒旅遊主管機關為提倡優質生活,應妥
      適規劃辦理假日活動,改善各項設備,加強流通相關資
      訊。

第 九 條 各機關(構)、學校為提高行政效能,應簡化作業流程
      ,擴大委託或外包民間辦理事項,妥適運用現有人力,
      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及強化辦公紀律。

第 十 條 各機關(構)、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建置網際網路及語音
      查詢服務系統,提供民眾查詢及申辦各項業務。

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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